有鑑於警察人員用槍時機與適當性引發議論,警政署近來邀集法界、學者、警政署各相關單位、基層警員等,研議訂定「警察人員使用槍械規範」,強化員警能夠在執行各項勤務時,即刻因應迫切需要,正確用槍,以保護民眾的生命財產安全,並兼顧警察人員的自身安全。

警政署指出,近來桃園楊梅分局葉姓員警因緝捕通緝犯使用警槍致死遭判刑確定,以及日前新北市海山分局張姓員警執行交通違規取締遭男子持刀砍成重傷,外界相當關注員警應如何正確用槍。警政署已邀集各界密集研議訂定「警察人員使用槍械規範」,明訂各機關對於警察人員使用槍械適法性的判斷基準,應以用槍當時警察的合理認知為主,事後調查或用槍結果為輔。

根據「警察人員使用槍械規範」,警察執行職務使用槍械,應綜合判斷使用對象、現場參與人數多寡、現場人、車及建築物等密集程度,以及使用其他非致命性武器或攔捕圍捕等替代方式的可行性,若警察研判自身或他人可能遭受襲擊時,得持槍警戒。其中,在使用對象方面,判斷標準包括暴力行為或犯罪危害程度、持有武器或危險物品種類、有無使用酒精或毒品、當時心理及精神狀態。

規範中也明列警察可以持槍逕行射擊的狀況,包括對方持有致命性武器或危險物品,或以暴力、交通工具等攻擊、傷害、挾持、脅迫警察人員或他人時;有理由懷疑嫌疑人意圖攻擊警察或他人,不及時制止將危及生命或身體安全時;犯罪嫌疑人拒捕脫逃,將危及警察或他人安全時;以及意圖奪取警察的配槍、裝備時。

此外,規範也明訂,警察人員用槍致人傷亡時,所屬警察機關應立即通知受傷或死亡者的家屬,並成立處理小組調查事實及用槍適法性,也要指派專人協助警察涉訟法律協助,並提供心理諮商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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